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是对叙永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是依法向叙永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是依法对叙永县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四是对叙永县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五是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是依法对叙永县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是对叙永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是受理叙永县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九是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二、部门概况
叙永县检察院属于行政单位,使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单位机构数1,独立编制机构数1,独立核算机构数1。编制人数74人,实有人数63人,分别为政法人员编制68人,实有60人;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人,实有3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103.78万元,比上年减少125.48万元,减少原因主要是2017年我院中央转移支付款项未纳入预算。全部来自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收入占总收入比率为100%。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103.78万元,比上年减少125.48万元,减少原因主要是2017年我院中央转移支付款项未纳入预算。其中:人员支出634.38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78.4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0.93万元,专项支出220万元。
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全县检察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检察机关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2017年叙永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类)05(款)02(项),支出39.53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
(二)住房保障支出221(类)02(款)01(项),支出68.55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三)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8(类)05(款)04(项)支出0.22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按照规定标准为副县级退休职工缴纳电话费支出。
(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08(类)05(款)05(项),支出86.66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支出。
(五)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204(类)04(款)04(项),支出200万元,主要用于检察办案及预防职务犯罪支出。
(六)其他检察支出204(类)04(款)99(项),支出20万元,主要用于其他检察业务支出。
(七)行政运行204(类)04(款)01(项),支出688.82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人员工资、日常运转。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2.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2.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一)公务接待费
我院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部分,公务接待费较2017年预算下降0.01%。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及接待标准。
2017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执行公务、考察调研、检查等公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2016年预算下降100%。
由于公务用车车辆改革后,我单位无公务用车,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合计178.47万元。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17年我院无政府采购安排。
八、政府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7年我院无政府基金预算。
九、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我院无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的预算。
十、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
2017年我院无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 行政运行204(类)04(款)01(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类)04(款)02(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 其他检察支出204(类)04(款)99(项):指反映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10.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8(类)05(款)04(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1.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8(类)05(款)05(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08(类)05(款)06(项):指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3. 死亡抚恤208(类)08(款)01(项):指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4. 行政单位医疗210(类)05(款)01(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 公务员医疗补助210(类)05(款)03(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6. 住房公积金221(类)05(款)01(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2.“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4.政府采购:指本年度单位预算采购货物、工程等安排情况。
26816235193849820172418037096383763904431639208442432034920.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