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试行)》。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规定: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统一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规定,在该系统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应当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立链接。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一、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查询常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以到常住地所在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联系,传输有关材料,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审核认可后,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查询账号。 二、重要案件信息发布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三)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四)社会关注的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三、法律文书公开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送达、宣布。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在本院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阅。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 (一)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工作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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