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民法总则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民法总则》编制的意义 民法的发达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根据立法规划,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第二步则是通过民法各分编,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典肩负着中国梦。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这种方法可最大程度地解决找法的困难,解决目前存在的法条冲突问题,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法治统一,维护公平正义,真正使民法成为人民的福祉。 二、《民法总则》的创新 《民法总则》结构上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在继承《民法通则》和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确立了民事活动和民商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公示了民事权利清单,总结提炼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司法经验以及民法学研究成果,符合中国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既体现了对中华传统文化精华的传承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也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人文的关怀和互联互通、大数据信息化的法治需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创新特色。《民法总则》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律理念创新。为人民谋福祉,以民为本、立法为民,回应人民群众的民法期待,保护民事权利,开宗明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注重生态平衡和生态文明。 第二,基本原则创新。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是私权不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坚持平等保护、民事赔偿优先。二是绿色环保。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维持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国情相适应。蓝天白云、青山绿水弥足珍贵! 第三,民事主体创新。《民法总则》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以维护集体利益。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完全独立财产的经营体或者非营利团体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加以规定。 第四,民事权利创新。一是提升人身权的地位与保护水平,特别是注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利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强调对财产权利、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保护;二是民事权利不得滥用;三是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第五,保障私权创新。保障私权、限制公权,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特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例如,确认隐私权有利于强化对隐私的保护;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侵害个人信息现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维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并将有力遏制各种“人肉搜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账户、贩卖个人信息、网络电信诈骗等现象。保障私权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同时,私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划定了公权行使的界限,也奠定了规范公权行使的基础。 第六,民事行为创新。完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特别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变动的表意行为而不要求其本质上的“合法性”,将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客体与除斥期间的适用客体区别开来,吸收司法解释关于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和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相关约定无效等。 第七,司法经验创新。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吸收司法解释。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坚持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维护诚实信用六项原则,合同法解释中效力性强制规范等已经体现在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增加非法人组织(原来称为其他组织)。从司法服务供给侧改革着眼,完善民事责任,加强私力救济。增加见义勇为好人条款。 第八,保护特殊群体创新。法律规定胎儿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清算中的法人和设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权利能力;规定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协议制;延长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加强保护。 第九,法律适用创新。民法总则肩负着裁判规则重任,规定习惯为民法法源。处理民商事纠纷,有法律的依照法律,没有法律的适用习惯。没有习惯的,实践中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还有案例和法理可资参照参考,以增强法典的适应性和活力。 三、对司法、执法者的要求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奉法者强则国强”;司法、执法者都要“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论断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指明了方向,也为《民法总则》的学习贯彻指明了方向。 制定《民法总则》、编纂民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到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书写新时代的“民事权利宣言”,开启了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法治、文明进步的新征程,正以“洪荒之力”推进中华民族21世纪中国民法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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