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需知
(一)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列为救助对象
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导致伤残或严重伤残,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形,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侵害危及生命,需要救治,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侵害死亡,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或者其赡养、抚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可参照执行的对象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或瑕疵,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但当事人根据法律、政策又不符合国家赔偿,其它社会救助又难以落实,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清案件事实的;
3、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造成的;
4、通过社会救助已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5、法人、其它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的;
6、不应给予救助的其它情形。
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
(一)告知。检察院各部门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提出以下材料。
1.救助申请书,载明救助申请的数额、事实和理由。确有困难,不能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提出口头申请,记入接待笔录。
2.救助人的身份证明。
3.实际损失证明。
4.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其它赔偿、救助的情况证明。
6.同意息诉罢访承诺书或者不信访承诺书。凡无此承诺书的一律不予立案。
(三)受理和初审。当事人向侦监、公诉、民行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到诉讼监督(控申)部门提出申请的,均由诉讼监督部(控申)受理登记并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在完善相关手续后,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由员额检察官办理。
(四)审查调查及决定。
检察官收到办案任务后,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申请表》并按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相关要求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作出给予救助或不予救助决定书。然后,填写《国家司法救助审查表》按相关审级进行审批。
(五)发放。
司法救助金拨付到人民检察院账户后,承办检察官应当通知司法救助申请人填写《领取国家司法救助收条》,领取救助金。司法救助金未能及时拨付到账的,或紧急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可适当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涉及信访的,还要求申请人或符合条件的近亲戚再次填写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回访表。救助资金发放完毕后,办案检察官应当建立国家司法救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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