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概括
泸县人民检察院是一级预算单位,属检察机关,下属二级单位1个,为事业单位。
泸县检察院核定总编制89名,其中行政编制74名,事业编制5名,工勤编制10名。在职人员总人数80人,其中行政人员65人,事业人员5人,工勤人员10人;退休人员27人;临聘人员6人;遗属1人。
二、固定资产情况
泸县人民检察院固定资产总额1076.17万元,其中,车辆13辆,价值200.04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泸县人民检察院2017部门预算收入总数1377.84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1302.88万元,增加74.96万元,增长5.75%;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1377.84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1302.88万元,增加74.96万元,增长5.75%。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泸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总数899.84万元,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
人员支出625.58万元,工资199.29万元、津贴补贴227.91万元、绩效工资38.7万元、奖金13.86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43.56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84.26万元、临聘人员补助18万元;
日常公用支出222.7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8万元、印刷费3.8万元、咨询费2.8万元、手续费0.4万元、水费2万元、电费18万元、邮电费21万元、物业管理费18万元、差旅费6万元、维修(护)费5万元、培训费8万元、劳务费5万元、工会经费3.98万元、福利费5.9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1.5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1.48万元,遗嘱生活补助0.7万元、住房公积金50.56万元、独生子女奖励金0.22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院机关人员工资发放和机关日常运行。
五、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
泸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含政府采购预算)478万元,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公务接待费10万元,用于机关全年公务接待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会议费20万元,用于检察机关2017年业务会议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经费30万元,用于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维护、接待参观等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办案业务经费100万元,用于反贪反渎职等用于查办案件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专项业务和设备购置8万元,用于2017年办公设备购置;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基层检察室经费50万元,用于五个基层检察室2017年接访差旅、办公、水电费等运行开支;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公诉和审判监督(项):2017年预算 95万元,主要用于案件核查、提起公诉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侦查监督(项):2017年预算45万元,主要用于反贪、反渎局办案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等;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控告申诉(项):2017年预算45万元,主要用于:案件侦查、接待接访等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等;
六、“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10万元,与2016年预算10万元相等;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公务用车运行费2017年预算52万元,与2016年预算56.45万元相比减少7.88%,主要是由于办案车辆因车改减少一辆而减少预算;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因公出国(境)费2017年预算0万元,2016年预算也为0万元。
七、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