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泸县公安局未成年人警务中心、泸县检察院派驻未成年人警务中心检察室揭牌成立,自此,泸县公安局未成年人警务中心、泸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泸县法院少年法庭“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模式正式开启,检察机关一体化监督协作机制再升级。
为深入推进泸县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人专办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定,泸县检察院积极推动未成年人警务中心的成立。同时,泸县检察院同步成立派驻未成年人警务中心检察室,旨在进一步规范侦查和法律监督活动,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端口前移,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揭牌仪式后,泸县检察院、泸县公安局围绕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配合协作召开工作推进会,重点就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及如何开展提前介入、强制报告等内容交流意见。
会上,双方会签了《派驻未成年人警务中心检察室工作机制(试行)》。
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应配置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且应当含女性工作人员。检察机关依法对县公安局办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对涉未成年人违法案件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参与矫正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协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对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在接到报案通知后第一时间通知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提前介入侦查,从案件定性、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与公安机关配合共同确定侦查方向,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实现一次取证。
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对接收到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报案或举报的,应把报案或举报信息同步抄送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