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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信息公开流程
        时间:2019-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公开范围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公开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可以查询法定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案件管理人员应当按时登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拟公开的信息压缩、刻录至光盘,从内网导出。

          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将拟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进行压缩、刻录至光盘,从内网导出,并按时登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在数据交换平台上将光盘中刻录的数据导出至外网,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中发布。

          三、重要案件信息公开

          重要案件信息包括:(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二)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三)重大或专项业务工作活动的部署、阶段性成效和结果信息;(四)可以公开的办案数据等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一般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在各检察环节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发布。

          四、法律文书公开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送达、宣布。但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按要求屏蔽信息中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对需要公开的法律文书做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经部门确定的专人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重大、敏感案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在本院官方网站、电子触摸屏等载体发布,下列法律文书还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同步发布:

          (一)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流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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