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二审审判环节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有为自己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有权要求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三)对于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四)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有权核对讯问笔录。二审被告人没有阅读能力的,检察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二审被告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六)对检察人员侵犯二审被告人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七)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二审被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八)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义务
如实回答检察人员的提问。
被告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