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今天是:   欢迎访问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
         
        首页   走进蔺检   蔺检动态   检务指南   统计总结   队伍建设
         
        检察新媒体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检察微博
        检察微博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一、救助范围: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救助情形: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四、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川公网安备 51052502000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