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民事行政检察业务
受案范围:
一、诉讼监督,包括生效裁判结果(调解书)监督、审判活动监督、执行监督;
二、行政行为监督,监督对象包括违法行使职权、行政不作为;
三、公益诉讼,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受案条件:
一、诉讼监督
(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或者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二)认为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三)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二、行政行为监督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益诉讼
(一)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审查。
(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消费领域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承担的民事公益侵权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办理流程:
一、诉讼监督:当事人申请监督——控申部门受理——民行部门审查——对符合监督条件的,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
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管部门受理——民行部门审查——对符合监督条件的,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终结审查。
三、公益诉讼:立案——审查(调查核实)——审查终结,作出下列决定:(一)终结审查;(二)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限:
一、诉讼监督:3个月;
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3个月;
三:公益诉讼:终结审查或者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的3个月;提起诉讼的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