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并发布2019年四川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例
1.江安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废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2.平昌县生态环境局“紧急情形15日内回复”涉毒犯罪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3.雅安市汉源湖网箱养鱼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4.松潘县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违法处置医疗废物公益诉讼案
5.理塘县海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格聂之眼”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
6.盐源县整治泸沽湖景区栈道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7.荣县“二次供水”安全保护公益诉讼案
8.屏山县兰某某违法屠宰、销售肉牛公益诉讼案
9.青川县追缴被骗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公益诉讼案
10.宜宾市南溪区追缴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公益诉讼案
11.德阳市旌阳区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公益诉讼案
12.南充市顺庆区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公益诉讼案
13.自贡市自流井区“紫微星”保健品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14.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诉贡井区水务局对乡镇污水处理不依法履职案
15.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诉中江县永太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案
16.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诉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神坝镇人民政府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依法履职案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17.广元市人民检察院诉姚某某等人失火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18.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9.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案例
20.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选编)
江安某公司超标排放
工业废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岸线生态保护
大气污染治理
【要 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发展战略,宜宾市检察机关结合宜宾市作为长江首城的区位优势,紧盯沿江工业园区和重污染企业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全力做好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江安某公司位于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紧邻长江之滨。该公司主营纺织类竹浆泊,于2016年9月投产运营,年产规模9.5万吨。2019年4月12日,经江安县环境监测站派员检测,该公司无组织废气1#、2#、3#、4#点位硫化氢浓度分别为0.125mg/m3、0.122mg/m3、0.183mg/m3、0.247mg/m3,均不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别超标1.08、1.03、2.05、3.12倍。
【调查和督促履职】
江安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气四处飘散,致使县城及周边区域空气污染严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主动联系江安县生态环境局,要求其运用技术手段查明空气污染原因,江安县环境监测站检测后,查明了污染源,并固定了该公司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证据。为进一步解决该污染对周边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检察机关对该案立即启动诉前监督程序。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实地查看生产现场,并调取县生态环境局及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执法检查记录和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上述监管单位虽然多次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工业废气违法行为,但只是口头或下发通知要求整改,在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下,未采取切实有效监管措施制止,造成了该公司污染大气行为长期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6月11日,针对江安某公司长期污染破坏长江岸线生态环境行为,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责令江安某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工业废气,对其超标排放工业废气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大对该公司日常巡查和重点监测检查力度,督促其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切实防止再次发生超标排放工业废气、污染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长江岸线生态环境安全。
接到检察建议后,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同宜宾市江安生态环境局对江安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宜宾市江安县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28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80万元。为确保该公司大气污染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加强该案后期跟进监督,多次到现场察看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整改落实情况,并与县环保局和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沟通协调,督促江安某公司积极整改。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该企业决定从今年7月至12月期间投入约8000万元进行技术改造,其中专项环保设施、设备进行增添、改造资金达2000万元,以确保达标排放。目前相关设施已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成效,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宜宾市坐落于长江上游,素有“长江首城”之称,其辖区内翠屏区、南溪区和江安县地处长江沿岸,属长江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而江安县某工业园区是省级开发区,以化工、竹木制品、食品为主导产业,入驻园区工业企业众多并沿江而建,工业生产废气如不能达标排放,极易造成周边大气污染,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和长江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且对构筑长江经济带生态大保护格局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案中,江安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思想,及时针对江安某公司大气超标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企业下决心投入资金进行整改,使得持续多年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通过案件办理,进一步深化了园区企业对“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认识,为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松潘县部分医疗卫生机构
违法处置医疗废物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医疗废物处置
生态环境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拓宽公益诉讼视野,从细微处着手,针对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卫生主管部门加大对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力度,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松潘县人民检察院在走访巡查中发现,松潘县城及川主寺片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存在随意倾倒医疗废物的情况,可能引起疾病传播、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调查和督促履职】
松潘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医疗废物处置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成立了专案组,走访了全县各片区卫生院,重点在松潘县城和川主寺片区采取走访和暗访结合的形式进行摸排。一方面到县卫生健康局调阅县城和川主寺片区医院、诊所、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总体数量、分布统计数据;到医疗卫生机构了解医疗废物过渡、处置等情况;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了解与松潘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处置协议情况。同时,在医疗垃圾集中处置时段,指派干警对部分民营医疗诊所、乡村卫生室的医疗废物处置进行跟踪调查,在勘查城镇生活垃圾箱时,发现了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后随意倾倒的情况。
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审查,于2019年8月1日向松潘县卫生健康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督促松潘县城及川主寺片区未进行医疗废物规范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尽快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妥善处置;加强对全县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巡查、监管,严防医疗废物违法处置行为。
2019年8月22日,松潘县卫生健康局书面回复: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2019年8月6日至8月14日,松潘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重点针对传染病防治及管理、医院感染工作及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及管理工作,对全县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民营诊所等32家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要求立即整改。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3家乡镇卫生院、2家民营诊所、1家村卫生室给予行政处罚;对1家乡镇卫生院、1家民营诊所、1家村卫生室给予立案调查;督促3家村卫生室、1家民营诊所限期内与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
收到松潘县卫生健康局书面回复后,松潘县人民检察院在跟进调查中走访了阿坝州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相关企业,了解松潘县医疗卫生机构与其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情况,并对县城和川主寺区域生活垃圾堆放箱进行抽查,没有再发现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情况出现。
【典型意义】
松潘县地处高原山区,医疗卫生机构分布分散,受交通、经济发展等限制,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仍以自行就地处置为主,集中处置为辅;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医疗废物处置;行政机关监管力度较为薄弱,医疗废物处置的规范性存在漏洞。
松潘县人民检察院从环境资源保护的细节着手,从医疗废物处置容易被忽视的地方找准了突破口。发出检察建议后,卫生主管部门迅速开展督查工作,规范了医疗废物的处置,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青川县追缴被骗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
财政补贴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财政补贴 公开宣告
国有财产保护
【要旨】
针对保险公司员工虚构标的获取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行政机关未依法追回的现象,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有效挽回国有财产损失,并采取公开宣告方式送达检察建议书,以看得见的方式增强法律监督的刚性,体现了检察建议的严肃性、规范性,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实效性。
【基本案情】
根据青川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定,投保香菇木耳等特色农业项目,政府财政补贴参保费用的80%。2016年、2017年,青川某公司员工赵某某虚构特色农业保险参保情况,骗取财政补贴匹配资金额度905234.4元,青川县财政局向青川某公司实际拨付599844元,剩余305390.40元尚未拨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赵某某因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被移送审查起诉,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县财政局未采取措施追回被骗财政补贴,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遂将该案同步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审查。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青川县财政局存在怠于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情形,致使国有资产遭受侵害,遂依法立案审查,并向青川县财政局调取资料核实案情。青川某公司在立案后,主动向县财政局退还了骗取的大部分政策补贴557390.40元。
2018年10月30日,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向县财政局公开宣告检察建议内容:1.依法追回青川某公司骗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2.对虚构标的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9年3月21日,青川县财政局向青川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青财罚〔2019〕1号):1.对青川某公司予以警告;2.没收骗取的财政补贴资金599844.00元,并按36%处以罚款215943.84元。2019年3月22日,青川县财政局书面回复,青川某公司实际骗取的财政补贴599844元及罚款215943.84元已全额追回。
【典型意义】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惠及农民、农业和农村,是支持、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惠农政策。骗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群众合法利益,更造成国家补助资金损失。
在案件办理中,青川县检察院主动作为,加强监督,多次与行政机关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行政机关处理意见,发挥诉前程序的功能作用,积极维护检察建议刚性,最终由青川县财政局向青川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补贴资金与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挽回国家损失,而且直接推动县财政局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类案排查,进一步规范农业政性保险的监管,有效遏制骗保行为发生,真正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南充市顺庆区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司法解决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国土部门履职,既能促使土地受让方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避免国有财产流失,又能以此推动行政机关规范履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四川某商投公司(以下简称“商投公司”)以拍卖方式竞得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41.099亩,成交总价款105824.25万元。商投公司在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后,以资金筹措困难等原因对第二期土地出让金52912.125万元不予缴纳。政府部门亦未做到净地出让。2018年8月7日,原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南充市国土局”)向商投公司发出《关于限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函》,要求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违约金,逾期不缴纳,将采取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函告有关部门停水停电;拆除宗地内违法建筑及相关附属设施;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南充日报等主流媒体对公司的违约行为予以公告,并抄告金融、证监部门;将公司列入不诚信档案,两年内不得在南充范围内参与土地拍卖活动。催缴通知发出后,商投公司依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南充市国土局也没有按照催缴通知采取措施,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1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同年12月3日,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本案立案审查。顺庆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取该宗土地出让相关资料,询问市、区国土部门有关人员,现场查看涉案土地开发现状,查明上述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14日,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充市国土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采取积极措施追缴土地出让金,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害。
2019年2月22日,南充市国土局向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表示将继续催缴,若仍未缴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亦采取措施持续跟进督促:首先,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党委、政府安排专人解决土地出让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和收取该宗土地欠缴的出让金;其次,积极与市、区国土部门座谈商谈,建议国土部门及时主张权利,尽快启动诉讼程序,避免政府催收成本增加;第三,约谈开发商督促其主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经多方工作,2019年1至 7月,商投公司分七次缴纳了所欠土地出让金52912.125万元。双方违约问题亦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判决商投公司赔偿政府违约金172.648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一方面,通过诉前检察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促使受让方依法履行合同,成功收回了5亿余元国有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促使行政机关尽快将双方合同问题付诸法律,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找准了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服务和保障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自贡市自流井区“某商标”保健品
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虚假宣传 违规销售 乱象整治
【要 旨】
“免费体验+虚假宣传”是保健品营销市场乱象中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病人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通过与行政机关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推动保健品领域乱象整治,推进民营企业合法经营。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自贡市自流井区辖区包括自流井区某食品经营部在内的多家某商标门店通过免费理疗、悬挂宣传标语、周年庆典、组织老人会销等形式,向中老年人高价兜售“白蛋白珍珠钙口服液”、“ 角鲨烯胶囊”等某商标系列保健食品和“某商标多功能理疗仪”等医疗保健器械。在宣传标语和工作人员的口头推销中,违规使用疾病治疗用语,夸大产品功能、虚构使用效果,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同时,大部分某商标门店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此未能及时查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初,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益诉讼信息联络员反映,位于自流井区仲权镇新兴街某号的自流井区某食品经营部长期通过“免费理疗”和“夸大医疗成效”等形式吸引大量中老人购买某商标系列保健食品和理疗仪。不少老年人为此支出不少费用,购买自己不需要的产品,甚至延误了治病时机,社会影响较大。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部署保健品市场乱象专项监督活动,对辖区范围内的某系列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问题进行摸排。
针对保健品销售领域不法商家作案手段隐蔽、欺骗性大、反调查能力强等特点,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采取网上查询与派人上门体验、现场调查、走访部分消费者等方式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在调查核实过程发现,“多功能理疗仪”等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白蛋白珍珠钙口服液”等属保健食品。自流井区某食品经营部违反广告法和商标法有关规定,在宣传海报中宣称“某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多功能理疗仪具有通、活、调、补四大医学作用,角鲨烯胶囊的海报的产品功效包括消炎杀菌等治疗功效,对体验者口头宣称白蛋白珍珠钙口服液含十八种氨基酸,可以滴入眼睛,具有消除水肿、修复细胞功效、凝血祛瘀的功效,也可以治疗白内障等多种疾病。检察干警通过调取自流井区某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情况(批发、零售)等证据材料,查明自流井区某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小家电、百货的个体商户,未包含保健食品和具备第二类医疗器械资质(国家规定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为企业),也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超范围经营和无证经营的违法情形。
2019年2月28日,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流井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查处某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和违规出售“某商标”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的行为;加强对辖区范围内保健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和销售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对自流井区某食品经营部违法经营的问题进行了查处,查实自流井区某食品经营部虚假广告宣传和无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责令清除了虚假宣传的标语和图片,对自流井区某食品经营部作出了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自流井区检察院通过信息共享和跟进监督,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某商标门店开展拉网式排查,发现包括自流井区某食品经营部在内的某商标门店仍存在口头虚假宣传和不具备销售某商标医疗器械资质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某商标门店开展了全面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的行动。通过对辖区内的9家某商标门店进行全面整治,共关停包括某食品经营部在内的4户门店,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4户,二类医疗器备案1户,督促其清除了虚假宣传的标语和图片,对无资质的门店的售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予以下架。通过对某商标系列保健品违规宣传和出售的乱象治理,对其他保健品市场的规范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此类市场乱象得到了较大改善,得到了群众一致好评。
【典型意义】
保健品经营的监管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也是市场监管的重点和难点,需要深层次加以综合治理,多角度依法予以规范,消除保健品监管的真空和灰色地带,达到治标又治本的效果。
通过本案的办理,以点带面,持续跟进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发力,有力的打击了保健品虚假宣传、销售和违法诊疗行为,整治了保健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的乱象。通过以案说法,加大宣传力度,促使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能治百病”的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的实际作用,避免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甚至耽误治疗疾病的最佳时机。提升了消费者维权意识,同时也极大地规范了保健品销售商家的经营行为,维护了合法经营企业的利益,对辖区保健品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诉南部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神坝镇人民政府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依法履职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土地资源保护 整改到位撤回起诉
【要 旨】
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要树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若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得以维护,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基本案情】
2017年,南部县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要求,部署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禁养区范围内230户养殖场进行取缔。南部县神坝镇方山村2组冯某某所属养殖场在整治过程中仅拆除了部分建筑物,拆除后的农用地未复垦复绿。神坝镇人民政府在该养殖场未整治达标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并全额拨付奖补资金31.78万元(包含冯某某虚报冒领资金2.48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神坝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冯某某所属养殖场应拆除的部分建筑物依然存在,已拆除区域农用地仍未复垦复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神坝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有财产流失,且农用地长期被非法占用,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2月22日、3月7日,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部县神坝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冯某某所属养殖场拆除复垦,达到复耕条件。
2019年3月20日,神坝镇人民政府书面回复称复垦难度大,能复垦部分已经复垦。2019年4月29日,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回复冯某某养殖场已复垦。
2019年5月24日,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在回访调查时发现,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神坝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冯某某所属养殖场应拆除建筑物进行拆除,仅督促冯某某在原养殖场已拆除区域的裸土上栽种玉米,且冯某某在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擅自硬化建筑周边250平方米农用土地,两单位未及时有效的进行监管,致使土地资源进一步被破坏,公益侵害情节加重。
【诉讼和执行】
2019年7月8日,南部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神坝镇人民政府未充分、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依法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两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判令继续依法履行职责。
2019年8月6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南部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神坝镇相关人员均参与此次庭审。庭审中,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出示了五组证据,分别从被告主体资格、违法事实、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两行政机关针对其未全面充分依法履职的违法事实,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表明在检察机关起诉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当庭出示了原养殖场建筑物、硬化部分土地拆除复垦以及收回2.48万元冒领资金的证据材料,请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后于2019年9月23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9年9月24日,南部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意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纠错、依法行政,解决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深刻认识到自身失职行为,主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止损。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的情况下撤回起诉,突显了公益诉讼的实质之意,是践行检察机关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的生动实践,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源污染 督促磋商
【要旨】
构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同向发力、合力监督的监督模式,推动公益保护由事后跟进向前端介入、引导环境污染案件由重刑事打击、轻生态环境修复向打击与修复并重转变;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公益诉讼、刑事检察有机衔接的办案模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保护合力的形成。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吕某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成都甲公司名义,从成都乙公司等处回收、转运工业废水,并直接排放到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导致城市污水管道出现易燃易爆、二次污染等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工业废水沿污水管网进入青白江,致使下游地表水受到污染、生活用水停止供应172小时。2017年12月2日,彭州市公安局对吕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2018年1月9日至2月13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彭州市公安局提请逮捕的吕某某等人批准逮捕。2018年9月5日,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吕某某等16名自然人以及成都甲公司、成都乙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调查和督促履职】
因该案影响重大,公益受损问题突出,成都市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并于立案后成立公益诉讼专案组,专案组人员通过调阅刑案卷宗、询问涉案人员、实地查看等方式,进一步查明了本案中因工业废水的违规倾倒导致水体污染,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的事实。
经审查,成都市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条件,但考虑到时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初期,为理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公益保护职责,成都市检察院于2019年2月12日向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工作联系函,督促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与本案赔偿义务人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工作函后,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在两级检察机关的共同参与下,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多次磋商,最终于2019年8月6日达成多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共计赔偿509.6万元,赔偿款目前已支付完毕。
2019年5月13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2家单位、16名被告人10个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120万元的罚金。
【典型意义】
一是构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同向发力、合力监督的监督模式,推动公益保护由事后跟进向前端介入、环境污染案件由重刑事打击、轻生态环境修复向打击与修复并重转变。该案所涉刑事案件是最高检、公安部、原环保部共同挂牌督办的45起长江流域重大污染环境案之一,也是成都市检察机关督促并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四川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该案办理正值《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不久,成都市改革方案尚未落地之际,但因该案案情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社会影响面大,为防止因环境污染证据灭失、公益受损证据固定不力导致本案中的公益受损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市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办案程序,通过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双重职能,有效开展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证据的同步收集固定、结合具体案情向党委政府提出环境治理对策建议等工作,在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推动生态环境受损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是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公益诉讼、刑事检察有机衔接的办案模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保护合力的形成。成都市两级检察院通过与成都市生态环境部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并向其发送工作联系函的方式,督促其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切实履行公益保护职责。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成都市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以及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认定的事实,在成都市两级检察机关的积极配合下顺利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磋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多次向各赔偿义务人释明法律规定,并结合赔偿义务人及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情节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最终,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现已足额支付,彭州市人民法院也将赔偿义务人全面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形作为其认罪悔罪的情节,在量刑过程中予以了充分考量。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公益诉讼、刑事公诉职能间有机衔接的办案模式,既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生态环境公益保护职责,又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多项职能的高效协同,形成行政治理与司法治理紧密结合、良性互动的公益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