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内检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陈某甲,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77********,汉族,住内江市**区**小区**栋**单元**号。
申诉人因不服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涉嫌虚假诉讼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冷**与李**制造过账记录并用以起诉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为由,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冷**与李**二人以月息两分合伙(各占50%)向亲友借款等方式凑集资金用于高利放贷。2015年3月,陈某甲因工程项目需要资金,经陈某乙介绍,签订名为投资合伙实为借款的协议(双方为冷**、陈某甲),在冷**、李**处借款100万元,(实际收款90万元)但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与还款时间。后陈某甲按照每月10万向冷**账户还款。在陈某甲还款期间,2015年8月,冷**、李**谎称其借给陈某甲的100万元系其公司所有,要求陈某甲转款100万到冷**账户用于公司过账。陈某甲在筹足100万元后,于2015年10月10日向冷**账户转款100万元,冷**收到陈某甲转款后,将100万元转到李**账户上,同日,李**又将这100万元转回到陈某甲账户上,制造过账记录。2015年10月30日,陈某甲与李**签订一份名为合伙实为借款100万元借款协议(双方为李**、陈某甲),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李**也未实际将100万支付给陈某甲(只有过账的100万)。2016年4月,陈某甲在向冷**、李**实际归还140万资金后,未再按每月10万还款。冷**、李**多次要求陈某甲归还本金100万,陈某甲认为已经连本带利归还予以拒绝。冷**、李**商量后,于2017年5月,由李**持2015年10月10日向陈某甲转款100万元的凭证和2015年10月30日签订的协议向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甲偿还100万欠款。陈某甲未参加一审诉讼,在律师的多次提醒下也未如实陈诉与冷**的借贷关系。2017年11月14日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甲败诉。陈某甲不服,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也未出庭应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陈某甲应当归还100万给李**。后陈某甲举报冷**、李**等人为涉黑恶团伙。
2015年3月、2015年10月、11月间,陈某甲4次向冷**、李**共计借款91万,冷**、李**及陈某甲均称已经还清,无争议。
2018年9月29日,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李**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16日内江市公安局将本案指定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月3日移送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15日,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李**虚假诉讼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复查认为,冷**伙同李**制造过账记录并用以起诉属恶意诉讼的违法行为,但仅凭此尚不足以认定为虚假诉讼犯罪。冷**、李**犯虚假诉讼罪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东兴区人民检察院内东区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