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6号
申诉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41982********,彝族,大学文化,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
原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8********,汉族,高中文化,原成都**金融有限公司职员,住成都市新都区**镇**村。
申诉人邱某某因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的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不起诉决定,以黄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对黄某某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7年4月,邱某某向成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7.5万元(扣除手续费、利息等,实际收到40200元)并且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息4200元。2017年11月23日下午,因邱某某无法按时支付本金及利息,成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在逃)等人对其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至次日下午。11月24日下午,成都**金融有限公司员工黄某某按其公司上级的指派,与成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疯子”和“建娃”(在逃)驾车送邱某某到**县,找邱某某的亲戚杨某某借钱还款。当晚8时许,杨某某发现邱某某有伤,遂报警并送其到医院就医。经诊断,邱某某左侧第5-6肋骨腋段、右侧第6肋骨腋段骨折,头胸部软组织挫伤。
????本院认为,邱某某因欠成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债务,被该公司员工李某某等人殴打及非法拘禁,后成都**金融有限公司员工黄某某根据公司上级指派送邱某某到**县借款还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某某对邱某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黄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成都市锦江人民检察院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