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眉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成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3********,四川省仁寿县人,住眉山市东坡区**路**号。系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石某某、丁某某寻衅滋事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周永盂,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成某某因石某某、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对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对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申诉称:成某某损伤达到轻伤二级,是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伤情作出的鉴定,犯罪嫌疑人收到并认可该鉴定,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东坡区检察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损伤达到轻伤二级的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请求对石某某、丁某某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2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向被害人成某某借款30万。借款到期后,石某某未偿还。2015年5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决石某某还款。石某某以之前帮成某某夫妇收账等事由要求成某某支付其律师费用。2015年11月7日,石某某安排夏某某、万某某、杨某某等人到成某某开发的多悦楼盘项目部索要律师费用,与成某某发生争吵。2015年12月,石某某找人协调双方债权债务相互冲抵,因成某某不同意,调解未果。2015年12月19日,石某某安排何某某等人跟随成某某夫妇至眉山城区住宅小区,双方发生争吵。2018年1月11日,成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3月3日、3月5日、3月23日,石某某通过手机短信辱骂成某某之妻廖某某。2018年3月17日,石某某、何某某、夏某某等人到成某某居住小区滋扰、辱骂成某某夫妇。2018年12月1日,石某某在眉山人论坛发表《“做人讲良心,诚信走天下”-记录石某某与成某某廖某某一家八年纷争的事实真相》文章,阅读数6494,回复数为3。2018年8月6日下午,石某某邀约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及何某某到眉山市东坡区远景楼**茶楼找到成某某,石某某与成某某发生争吵,用拳头殴打成某某,并拿起茶几准备打成某某,丁某某见状冲上去将成某某踢倒在墙角边,用拳头殴打成某某,致成某某受伤。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成某某伤后左上唇损伤达到轻伤二级的程度,认定石某某、丁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成某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