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2219号
被告人吉子子拉,曾用名赤黑子拉,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6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子子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布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6月11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7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子子拉与被害人赤某某因相邻通行道路发生纠纷。2019年2月23日15时许,吉子子拉与赤某某在特木里镇四且村通往殡仪馆路段发生斗殴,赤某某手持木棒追打吉子子拉,吉子子拉在逃跑过程中捡起路边一石块抛掷击中赤某某头部,随后赤某某及其亲属追上吉子子拉,并击打其头部、面部、胸腹部,后被其他村民劝开。事后赤某某、吉子子拉分别到医院医治。赤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10时36分经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赤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吉子子拉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吉子子拉得知赤某某死亡后于2019年2月25日17时40分许到布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子子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案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马伟古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吉子子拉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光盘4张和起诉书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