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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书(王玉兴故意杀人案)
        时间:2020-1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王玉兴,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乐至县******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5日被四川省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四川省乐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乐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玉兴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1日至1月9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玉兴系乐至县**镇**村村民,长期在上海打工。2018年8月1日,王玉兴从其弟弟王某甲处得知其家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计算有误,遂通过电话与**村村支书被害人王某乙(殁年41岁)联系,要求解决。在与王某乙联系过程中,王玉兴认为王某乙将其家中的土地划给了他人,导致其家中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减少,遂决定回乐至与王某乙面谈,若不能妥善解决就杀害王某乙。2018年8月2日,王玉兴从上海返回成都,并在成都购买了作案刀具。同月4日,王玉兴返回乐至县老家,并于5日早上携带刀具出门找王某乙面谈。当日上午9时许,王玉兴在乐至县**镇**街一理发店找到王某乙,并质问王某乙土地的事情如何解决。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后,王玉兴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乙右大腿及胸部,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生前胸部遭受单刃锐器作用致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王玉兴作案后,当即拨打110投案,并在现场等候,后被公安民警控制。归案后,王玉兴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刀具等物证;2.王某甲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2018年**村1组土地耕种面积核实表、**村群众会记录等书证;3.王某甲、李某某、许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王玉兴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勘验、搜查、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王玉兴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兴因纠纷而持刀捅刺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玉兴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鹤鸣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玉兴现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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