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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盗掘古墓葬案
        时间:2021-07-0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字号: | |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张小建等11人形成盗掘古墓葬团伙,先后多次在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陶寺村北等地盗掘古墓葬十四座,所出土文物包括青铜鼎、青铜簋、青铜编钟、青铜鬲、青铜匜、青铜鱼片、青铜方盘等,上述文物倒卖后共获利834余万元。经鉴定,上述被盗墓葬系东周时期墓葬,均属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

          【裁判结果】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中,被告人张小建在盗墓活动中,策划预谋、安排分工、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依法应系主犯;被告人段虎杰、张利斌既组织预谋又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系主犯;被告人闫振峰、郭建强探墓、盗墓并监督“出货”,系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张晓东等6人系从犯。一审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决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不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黄河流域陶寺遗址发生的盗掘古墓葬刑事案件。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陶寺遗址位于山西省襄汾县陶寺村南,是黄河中游地区以龙山文化陶寺类型为主的遗址,是华夏文明的源头之一。案涉襄汾县陶寺北古墓葬群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巨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人民法院结合案涉盗掘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体现了严惩重处,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坚定决心,对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