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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男,49岁,无固定职业;犯罪嫌疑人陈某、严某等,基本情况从略。
2020年8月起,孔某(另案处理)制造假新冠疫苗并伪称正品对外销售。李某误以为是真品,决定购买。陈某、严某此前因倒卖口罩、防护服等与李某熟悉,二人得到消息后决定从李某手上购买这些疫苗并走私到国外牟利。
2020年11月上旬,李某、陈某、严某等人协商了交易细节和运送分工,并确定陈某、严某向李某购买疫苗2000支,价款132万元。11月10日,李某通过他人以104万元的价格购得孔某制造的疫苗2000支。随后,李某将这批疫苗分装在严某提供的四个保温箱中,通过物流公司经天津空运至深圳。11月11日,李某、严某通过中介将第一批600支疫苗以货运隐藏夹带的方式运至香港,11月12日这批疫苗被运往国外。在11月12日同一天,第二批1200支疫苗被以相同的手段运至香港。本次交易余下的200支疫苗,陈某安排人员运到福建暂存。11月25日,陈某得知行为败露,遂安排人员将存放在香港、福建两地的1400支疫苗全部销毁。
2020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李某等人的犯罪线索,决定立案侦查,并于11月19日至28日将李某等人相继抓获。12月19日,公安机关以李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有逃跑、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危险,依法应当予以逮捕,但涉嫌罪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主要理由:一是疫苗属于生物制品,未经检疫不得出境,犯罪嫌疑人对疫苗真假的认识错误,不影响走私故意的成立;二是认定为走私犯罪更能完整评价本案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三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法定刑较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更重,作定性调整符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一般原则。
2020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严某等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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