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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臧吉喆贩卖毒品案
        时间:2018-04-0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字号: | |

          臧吉喆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臧吉喆,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农民。2013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臧吉喆与赵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QQ或者微信联系后,假借淘宝购物或者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别向二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50克用于贩卖。其中,臧吉喆假借淘宝购物的方式,3次向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80克;假借淘宝购物及直接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2次向徐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70克。2016年1月15日,公安人员抓获臧吉喆,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53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臧吉喆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臧吉喆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臧吉喆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臧吉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4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支付、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越来越便捷,为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覆盖面广、易隐瞒真实身份等特点,在网络交流平台上散布涉毒信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毒品交易,形成毒品犯罪的一个新特点。本案就是一起通过互联网获取涉毒信息,再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跨地域购买毒品转卖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臧吉喆根据QQ群中发布的售毒信息,与上家通过淘宝购物或互联网支付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5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250克,贩卖毒品数量大。臧吉喆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仍不知悔改,又贩卖毒品,主观恶性较大。人民法院根据臧吉喆犯罪的事实及其系毒品再犯等情节,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来自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