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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务须知
        申诉管辖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四、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六、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