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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务须知
        申诉须知及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时间:2017-07-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申诉须知

          1. 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2. 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1. 什么是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答:公开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方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2. 哪些刑事申诉案件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

          答: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1)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3)未成年人犯罪的;

          (4)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3. 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答:公开审查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同一案件可以采用一种公开形式,也可以多种公开形式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