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马潭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龙马潭区范围内部分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违法开展野生动物制品经营活动,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堵塞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漏洞,实现人与自然共生,龙马潭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根据国家林业局、食药监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所有含穿山甲片的成药和产品,须在其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后方可进入流通。泸州某医药有限公司、中医诊所、药房等经营主体,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擅自购进以穿山甲为原材料的制品“炮山甲”并销售,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龙马潭区检察院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倡导生态文明新风尚,强化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提高药品经营者合法经营意识。二是强化执法监管,积极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医药公司、诊所、零售药店等药品经营主体的综合整治,及时查处和纠正非法销售野生动物成品药及制品的行为。目前,相关职能部门正在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落实整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