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当事人申诉,提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工作效率,现将申诉中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申请检察监督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驳回民事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裁判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三、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申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出示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2)申诉书;
(3)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4)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四、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下列情形的申诉: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做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