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一、救助范围
(一)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二、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
(一)告知。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上述救助范围中七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二)申请。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
5.其他有关材料。
(三)救助申请的审查和决定
人民检察院受理救助申请后,综合业务部应当立即指定检察人员办理。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及理由。
(四)救助金的发放
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的,综合业务部应当按照区委政法委要求上报审批,同意救助的,应当及时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