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
控告人、申诉人向居住地或原办案单位所在地基层检察院提出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相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
二、申请方式
直接到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大厅窗口提出预约申请。
三、申请材料要求
控告人、申诉人提出预约接访的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申请的,应当提交控告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文书以及证据等材料。
四、等候审查
受理预约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等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可预约申请接访的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告知补齐材料后再行申请。
五、注意通知
申请人应注意人民检察院采用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的接访时间、视频接访室所在地点、可参加接访的人员等事项。
六、接访要求
(一)申请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到达的,应提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延期或重新申请。
(二)在接访过程中,申请人应听从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安排,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邀约无关人员进入接访场所,语言表达确有障碍或行动不便的,可邀请一名陪同人员参加接访;
2、不得携带摄录设备、通讯工具进入接访场所,不得在镜头前随意走动;
3、接谈过程中应注意语言文明,不得使用带有侮辱性或恶意攻击人身的语言;
4、不得故意损毁视频接访设备;
5、不得有其他扰乱接访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