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8日, 叙永县正东镇团山村村民曾某和闫某两人相约驾驶闫某车牌号为川E927G7的奥迪车到叙永县落卜镇云山坝村使用气枪进行打猎。因群众举报,曾某和闫某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查获疑似野生动物野鸭子死体一只,气枪加压瓶一个,高压气枪一支。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对查获的气枪枪支、气瓶、野生动物(野鸭子)依法进行扣押。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查获的动物死体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野生动物赤麻鸭,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500元。曾某、闫某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六条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叙永县正东镇人民政府系野生动物保护的责任单位,但叙永县正东镇人民政府未抓好抓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叙永县正东镇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进一步促进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叙永县正东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把野生动物的救助和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更好地践行人与自然作为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可知,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是破坏生态文明的行为。叙永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履职中发现的野生动物保护职能部门未抓好落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问题,主动与该职能部门磋商沟通,在公益诉讼诉前阶段通过有针对性的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正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同时,叙永县检察院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有利于野生动物保护职能部门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加大预防和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犯罪力度,共同形成野生动物保护合力,维护辖区内维护本地区的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保护辖区内良好的自然生态资源,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动物也是朋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能,为野生动物保护又增加了一层司法防护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能有效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意识、安全意识、资源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