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环境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经过数度修法已经比较完善,与其它国家相比基本是大同小异。” 9月14日,在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第22届年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作“环境犯罪”专题主旨演讲时如是说。
围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张雪樵阐述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是简单地追求胜诉,“检察机关即使发现或查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了环境公益的侵害,只有在督促无效后才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决定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自2015年7月开始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环境破坏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试点。
数据显示,在两年的试点里,各试点地区检察院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案件数为5579件,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9万公顷,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面积180余平方公里,督促1700余家违法企业整改。
2017年6月27日,公益诉讼制度正式被写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张雪樵说,与一般行政诉讼不同的是,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不称为“原告”,而冠于“公益诉讼人”的特定称谓。与其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对行政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还不如说是为了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助推“减负”。
张雪樵强调,检察机关即使发现或查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了环境公益的侵害,也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是应当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职,只有在督促无效后才提起诉讼。
“即使进入诉讼阶段,对已经实现诉讼目标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撤诉结案。”张雪樵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是简单地追求胜诉,唯以建设平安、公正、和谐的法治社会为己任。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张雪樵坦言,这一制度改革更多体现的是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只有当国家和社会缺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时,才需要检察机关充当公益诉讼的主体;而一旦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就应当依法退之。”
他认为,与行政公益诉讼不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定位是补充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