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一直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的职能,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过程中,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坚守客观公正立场,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民事检察监督办案全过程,对于存在和解可能的案件要积极促成案件的和解,使矛盾纠纷的得到有效化解,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21年4月1日,四川怡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壁公司)起诉至叙永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王某某支付物业费2020.96元以及违约金、律师费。叙永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后,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川0524民初1922号终审判决,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怡壁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020.96元。宣判后,被告王某某认为该判决错误,向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川0524民申8号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1年12月13日,王某某向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人王某某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每期的诉讼时效应单独以每月计算,怡壁公司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物业费的数额应结合物业服务的质量好坏来确定。被申请人怡壁公司认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持续至2018年7月30日怡壁公司公告撤场,此后交接工作一直持续到2019年4月,怡壁公司在此期间向欠费业主多次电话、上门、发律师函、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了催收,2018年至2019年怡壁公司委托四川省精汇律师事务所起诉欠费业主,2020年9月怡壁公司又委托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起诉欠费业主,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向被申请人怡壁公司送达了监督申请书并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为实质性化解本案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于2021年12月2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听取意见,承办检察官现场归纳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证据采信及争议法律适用问题作出释明、阐明分析告知诉讼风险,同时,承办检察官向双方当事人建议,在以诚信为基础和尊重事实、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达成和解的方式减少诉累、化解纠纷。双方当事人有初步和解意愿,但对支付物业费金额意见差距较大。此后,由于本案存在和解的可能,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意见,不断调整和解方案,两次当面听取申请人意见,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一致。
2022年1月5日,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检察官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王某某当场向怡壁公司支付了1200元物业费。同时,申请人王某某明确表示放弃 申请监督的权利,并当场撤回监督申请。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积极践行“枫桥经验”,多次听取当事人意见,组织双方交换证据,通过释法说理,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了纠纷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保障受损权利归位,回应了群众需求,而且呈现了优质的司法效果,大大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