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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县人民检察院 转移支付2021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时间:2022-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2021年我院共收到转移支付资金228万元,即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80万元,中央转移支付办案装备经费76万。年底收到中央和省级政府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45万元,扫黑除恶专项资金9万元,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8万元。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我院20213收到中央转移支付装备经费指标76万元,4月初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指标80万元。于4月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10.83万元,5月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15万元,6月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10万元7月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20万元,8月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12万元10月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6万元11月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6.17万元4-11月共收到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80万元2021年4-11月陆续用中央转移支付装备经费(上年结转)支付机房建设余款和档案数字化建设、非羁押人员只能管控系统预付款共计14.65万元。11月底收到司法救助金指标18万元,扫黑除恶专项资金指标9万元,中央和省级政府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指标45万元。

        2. 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

        我院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125万元全部用于本年度办案差旅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办案支出;装备经费76万元2021年用于非羁押人员智能管控系统建设等14.65万元,余款61.35万元计划用于2022年灾后重建远程提讯室及听证室、会议集中控制系统等;扫黑除恶专项资金9万元用于本年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案差旅费、办公费、宣传费等办案支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本年度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和救助物资支出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按照预算法、财经管理制度严格把控预算资金管理每月按进度申报用款计划按规定使用资金,未发生无预算支出无超范围支出等现象

        (二)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我院2021年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扫黑除恶等都按目标数量及案件质量100%完成;办案装备采购76万元2021年用于非羁押人员智能管控系统建设等14.65万元,余款61.35万元计划用于2022年灾后重建远程提讯室及听证室、会议集中控制系统等2021年未完成任务;本年发放司法救助金21.5万元是由上年结转和本年到位司法救助金发放;扫黑除恶专项经费9万元已用于本年度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案差旅费、办公费、宣传费等办案支出;中央和省级政府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指标125万元已用于本年度办案差旅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办案支出。从以上资金支出可以看出,除办案装备采购只完成19.28%外,其余项目支出都100%完成。

        (三)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数量指标。

        我院2020年持续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审查逮捕312人,审查批准延长羁押18人,办理民事监督案件44件,行政监督案件10件,公益诉讼案件412,各类信访案件办理30件,司法救助10人。注重核心业务数据指标,推动整体刑事案件案件比从2020年的1.26降到1.08,办案质效稳步提升。2021年,我院办理侦监活动监督案件、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案件、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等数量已100%完成年初计划数。

        2)质量指标。

        我院2021年在审查(决定)逮捕案件、合法合规执行刑事案件、确保不当羁押、不必羁押不受羁押、确保审查起诉案件办案质量方面严格把关,保证0错案,100%保证办案质量。

        3)时效指标。

        我院推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运用,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检察服务,律师阅卷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不用跑”。做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04件次,所有信访均实现7日内程序性回复和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优化案件管理,缩短诉讼周期,“案-件比” 从2.61降到1.09,适用速裁程序在10日内审结提起公诉案件248件,办案质效明显提高。以听证形式创新公开审查,坚持“应听证尽听证”,组织公开听证38件,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与县法院、县司法局建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协作机制,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2件,成功办理代某某因退休待遇问题信访申诉长达20年的案件。

        4)成本指标。

        我院2021年中央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80万元,全部用于办案差旅费、政法网络费、办案车辆维护费、印刷宪法宣传单、拍摄法制宣传片、专业培训费等支出,无超支超范围现象。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经济效益。

        牢记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紧扣乡村垃圾治理、大气和水污染等损害公益问题,积极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建立全市首个川渝司法协作增殖放流基地。严格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聚焦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窨井盖安全隐患26处。坚决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办理周某某等6人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用火锅油案,涉案“地沟油”达3.85万公斤,法院判令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70余万元。

        2)社会效益。

        2021年我院办理了全省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武某某等人故意杀人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引导群众通过法治手段解决家暴问题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指导未检部门制发全市首份《督促监护令》,法治宣传片《光影青春》荣获全国首届未成年人检察微电影评选一等奖。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顺利完成六清目标

        3)生态效益。

        围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结合河(湖)长制工作,树立双赢多赢共赢司法理念,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保卫母亲河·打赢碧水攻坚战”“大棚房整治”系列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督促恢复耕地19.76亩,追缴公益损害赔偿金200余万元,督促治理煤矸石违规堆放约1.2万立方米,让违法者为受损公益“买单”。

        4)可持续影响。

        我院开展的一系列禁毒整治专项行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民营企业利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行为,为社会稳定、为泸县加快建成四个新区、率先全面小康提供了有力保障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我院除完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防止和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外,还积极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集范围,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好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服务宜居泸县建设,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我院2021年转移支付装备采购尚未完成,主要原因是9.16地震,我院将资金节约用于2022年灾后重建中,已成立了以检察长任组长的灾后重建小组,配备专人负责灾后重建工作,以节约高效为前提,力争在2022年内完成灾后重建工作。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2021年绩效目标自评结果看,我院预算执行率还需加强。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我院已及时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县政府公开网站及单位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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