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邀请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燕飞通报省检察院检察公告工作情况。
为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检察监督刚性,四川省检察院研究决定,开展检察公告工作。
检察公告工作,是检察工作和监督方式上的又一次创新。从今年起,省检察院将以公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发布重要检察工作文件、工作情况和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典型案例。
开展检察公告工作的目的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
通过检察公告这一晓谕性公文,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重要检察工作文件、群众关心关注的专项工作情况、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典型案例等,方便当事人、群众了解检察案件和检察工作情况,权威、及时、全面地回应社会关切。
丰富法律监督方式,提升监督刚性
立足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工作经验,借鉴审计公告的形式,将重要的法律监督事项、工作文件等,通过公告的形式发布,借力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升法律监督的质效,促进相关问题整改。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落实“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通过检察公告扩大检务公开范围,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检察公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检察公告的重点
检察公告将重点发布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检察专项工作情况,在全省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典型案例,以及在推进社会治理、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件。
检察公告的效力
检察公告不同于一般的新闻宣传,是检察机关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自身工作情况的晓谕性公文,既是对当前检察工作的反映,也将作为历史档案长期留存。
检察公告的方式
检察公告将在省检察院官网上全文发布、“四川检察”微信公众号上摘编发布。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
下一步工作重点
加强发布工作
及时梳理检察工作和执法办案中的重要内容,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让公平正义可“围观”。
规范工作流程
制定公告工作办法,细化公告选编、审查、发布等工作流程,规范公告内容,确保工作质量。
抓好工作反馈
抓好检察机关自身对公告的文件、检察建议、案例的落实,及时跟踪了解监督对象的整改情况。收集群众、社会各界对公告工作的意见建议。
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刘晓勇发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告(2021第1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告
(2021第1号)
重要文件(3份)
《新时代四川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协作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意见》
检察工作情况(1项)
四川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法律监督案例(2件)
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立案监督案
某建筑有限公司与饶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检察建议(1项)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就寄递渠道毒品犯罪管理漏洞向省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
答记者问
新华网记者 孙小惠
根据我的了解,以前检察机关发布的公告多为办理案件过程中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这与我们今天的检察公告有何不同?
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刘晓勇
我们今天向各位通报的检察公告工作,是由省检察院冯键检察长亲自部署,经省检察院充分研究论证后开展的一项工作。检察公告是我省检察工作和监督方式上的又一次创新,也得到了高检院的肯定。
检察公告与一般的案件公告有以下几点区别:一是发布内容上,检察公告发布的是重要检察工作文件、工作情况、典型案件,而办案公告则是按照程序法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告知相关事项。二是发布对象上,检察公告是面向全社会发布,目的是让公众知晓;而办案公告一般只针对个案涉及的当事人。三是发布流程上,检察公告内容经过了严格的内部流程选编、审核;而办案公告,由检察官或检察长按照办案权限直接签署发布即可。
《工人日报》记者 李娜
通报中提到检察公告“更权威、及时和全面地回应社会关切”,请问我们准备通过哪些措施来实现“权威、及时和全面”?
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刘晓勇
检察公告的权威性,刚才张燕飞常务副检察长的通报提到了,检察公告是检察机关正式公文,而不是一般的新闻宣传稿或新闻发布稿。发布的内容也都是重要工作和文件,比如我们第1号检察公告发布的3份文件,都是检察机关近年来服务中心大局、保障民生民利的重要工作文件。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来选择公告素材、制作公告内容,保证公告的权威性。
检察公告的及时性,在于公告发布的主要是近期出台的文件、办结的案件、完成的专项工作。
检察公告的全面性,在于我们将全文公布文件、全面总结工作、全貌反映案件。比如这次发布的“川检10条”,以前我们在很多新闻报道里都提到了主要条款及如何落实这份文件,这次我们就把这份文件全文公布出来,社会各界也可以看看我们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做得好不好。
《法治日报》记者 李欣怡
可否详细介绍下,检察公告除了通过今天新闻发布会这样的形式,还将通过哪些方式发布?
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副主任 张蓓
刚刚通报介绍了检察公告的方式和载体,包括官网、官微、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其中最为基础的发布方式,是在省检察院的官网上进行全文发布。考虑到公告发布的内容比较多,我们也将在“四川检察”微信公众号上,对每期公告内容进行摘编,并将精要内容通过各种可视化的方式呈现出来。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公告内容,我们还将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详细的解读。总之,在发布形式上,我们将坚持效果导向,灵活运用各种有效的、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方式。
《四川日报》记者 任鸿
此次公告中有很多涉及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内容,能否再详细介绍下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
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罗江
近年来,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对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六稳”“六保”、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作出多项重要部署,为推进这些部署落实提供法治保障,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一直以来以此作为全省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持续落实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川检10条”,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自觉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我们在去年9月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过专题报告,现在再通过公告向全社会“报盘”,并把“川检10条”、《关于加强检察协作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意见》这两项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文件全文予以公布,让社会各界了解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所做的工作。
同时,全省检察机关有4件案例入选了2020年四川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件就是我们首期公告发布的峨眉山市检察院办理的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立案监督案。
《四川法治报》记者 蒋京洲
刚才公告中提到四川省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意见》,请问接下来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 周永杰
去年11月,省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意见》,全省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这一意见,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金、英烈保护等五大“法定领域”办案力度,稳妥探索新领域案件办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将立足我省生态区位特点和自然资源禀赋特点,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3月,《长江保护法》即将实施,我们将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大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的办案力度。积极落实“十年禁渔”政策,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灭绝性捕捞方式,努力构建起以刑事打击、行政处罚、公益诉讼为主要内容的体系严密、层次分明的渔业资源保护体系,彰显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独特价值。牢固树立全流域治理理念,积极加强与长江沿线检察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的协作,在线索移送、案件管辖、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统一认识、加强配合,推进长江流域一体化治理。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等行为,切实保护水生生物特别是长江上游珍稀鱼类关键栖息地安全。
二是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助力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与建设;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全面禁止”的决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结合四川野生植物资源现状,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立足川西北高原高寒、高海拔的特点,加强川西高原脆弱生态保护,助推我省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建设。
三是加强食药品安全保护。紧盯食药品安全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要加强校园及其周边、集贸市场、农村医疗、保健市场的乱象整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用药安全。
四是稳妥探索新领域案件办理。崭新的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环境、安全等提出了更高层次的需求。今后,我们将依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在人民群众关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进行探索,积极回应群众新期待。
《人民法治》记者 郭晴天
本次公告中发布“某建筑有限公司与饶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我注意到省检察院提出的是再审检察建议。我们知道,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那么本案为什么会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监督?再审检察建议对加强民事诉讼监督有什么重要意义?
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王昱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一样,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监督方式。所不同的是,抗诉需要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是上抗下;再审检察建议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是同级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要求,对原审裁判有瑕疵但不需要启动再审程序改变原裁判结果的案件,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开展监督。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开展同级监督,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纠纷解决在当地,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矛盾不上交。同时,开展同级监督,省去了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环节,可以缩短检察机关的办案周期,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另外,如果正确的再审检察建议不被法院采纳,我们也将及时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跟进监督,形成接续监督合力,切实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