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上午,一场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李某付民事申请复查案公开听证会在达州市宣汉县检察院举行。
二级大检察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冯键主持公开听证会。
全国人大代表耿新翠、四川省政协委员周川、达州市人民监督员张传扬、宣汉县人民调解员王德伟、杏树村村民代表付此荣担任听证员。
申请人李某付、原案被告宣汉县杏树村村民委员会及省、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参加听证会。
一段硬化道路引发的民事官司
2008年10月,宣汉县普光镇铜坎村村民李某付与土主镇(现为普光镇)杏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杏树村委会)签订《渔塘承包合同》,承包了杏树村集体所有的自生桥水库,用于水产养殖。因水库三面环山、出入困难,李某付向杏树村委会提出申请自建路。2010年5月,在杏树村委会参与下,李某付与杏树村二社14户被占地村民签订协议,约定李某付自行出资修建从麻地沟至自生桥水库道路,使用期限30年,并支付村民林地、耕地补偿及青苗费用。李某付按约支付被占地村民补偿费用共计19092元,并花费86250元修建了麻地沟经枇杷园至自生桥水库长毛坯道路,长575米。
2017年3月,杏树村委会因发展枇杷园集体经济产业需要,争取财政资金,对李某付修建的575米道路中的375米(从麻地沟至枇杷园)进行了硬化。道路硬化时,李某付要求对其自建道路剩余的200米(从枇杷园至自生桥水库)进行全段硬化。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付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要求杏树村委会支付其上述道路修建费和支付村民的补偿费用及资金利息。
2018年12月,一审法院认为杏树村委会对至枇杷园的道路硬化及生产经营得益于原告李某付前期自建道路的基础,杏树村委会应当负担一定的修建道路成本,判决被告宣汉县土主镇杏树村委会支付原告李某付道路修建款61831.17元,驳回原告李某付的其他诉讼请求。杏树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9月,二审法院认为杏树村委会硬化道路的行为并未降低该道路的使用价值,且还提高了通行质量,更方便李某付及附近村民出行,也并未妨害李某付对该道路地役权的行使,李某付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杏树村委会硬化道路的行为侵害其权利的行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某付的诉讼请求。
李某付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李某付又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1年7月,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李某付仍然不服,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复查监督申请。
“本案是一起村民和村委会之间普通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又向三级检察院提出监督诉求,当地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申请人仍然不服的民事申请复查案件。虽然从金额上来讲是小案,但放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妥善处理好这类案件很有典型示范意义。”冯键听取案件汇报后指出,为更好听取各方意见,促成矛盾就地化解,省检察院决定直接到宣汉县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
路通了,不能让人心堵上
听证会前,冯键与省检察院办案组认真调阅相关案卷,研究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与市、县检察院就公开听证会议做详细方案。
8月8日下午,冯键率办案组一行专程从成都到宣汉县杏树村调查走访,实地查看这段部分硬化的道路的情况,并向村民、村委会代表了解当时的情况以及目前面临的问题。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介绍基本案情,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了申请请求、理由和依据,听证员就相关问题向申请人、原审被告、原案各环节承办人进行详细询问。
围绕“村委会是否应当补偿李某付修建道路出资款”这一争议焦点,主持人引导各方充分发表意见。
申请人李某付认为自己当年按照征地拆迁标准主动支付了对占地村民的补偿费用并出资修路,花了十几万块钱,下面300多米都硬化了,剩余的200米不硬化太不公平,“民告官”的民事官司输了以后,他不服这口气,因此诉之法院,未得到支持后一直申诉。
原案被告提出,李某付对修建的道路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杏树村硬化道路主要考虑全村发展大局,并未妨害李某付的使用,而是更加方便了其运输农产品;并且像这类自筹资金修路的情况在当地村、镇以及全县各地都普遍存在,道路硬化资金来源于公共资金,确实无法突破政策对其个人进行补偿,村两委及二社社长就此反复做过李某付的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
检察官指出,从双方当年签订的协议、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看,法院最终的判决并无不当,但申请人李某付的诉求,从普通大众情感角度来讲,也是可以理解的。希望李某付及家人放下积怨、放眼未来,也希望村委会在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上给予李某付以人文关怀。
听证员们认为,法律需要讲事实、讲依据,对老百姓的诉求需要从法理情理上解释清楚,争取妥善解决。当下的关键是处理好村民个人出资与公共资源平衡之间的问题,互谅互让,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听证员充分听取意见,并进行闭门评议,一致认为此次听证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大检察官直接到案件原发地召开听证会并担任主持人,体现了对乡村经济发展和民生案件的高度重视。听证员充分肯定了本案原告李某付私人出资修路行为的公益价值,认可其对杏树村村域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同时认为杏树村委会对李某付修建的部分毛坯路进行硬化,未降低该道路的使用价值,且方便了李某付的出行,并未妨害李某付对该道路地役权的行使,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并建议杏树村委会尽量考虑李某付要求适当延长硬化路段的利益表达,案件双方当事人应换位思考、求同存异,争取和解,化解矛盾纠纷。
经过客观公开听证和充分释法说理,原案被告杏树村委会表示认可听证意见,愿意争取资金对李某付修建的道路中未硬化的部分进行硬化;李某付认为大检察官到村里实地了解他反映的问题,近来做的一系列工作让他真切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他同意该和解方案,自愿放弃其他诉求,向省检察院撤回复查申请。
冯键检察长对申请人开展释法说理。
“省检察长高度重视我这个案子,亲自到我们村里来,与我沟通交流,还通过听证从法律、政策、情理各方面让我明白此前要求补偿的诉求是不合理的。我本人对村委会修路是欢迎的,也不是硬要那些钱,今天签了协议,我心里也畅快了。非常感谢检察机关解开了我多年的心结。”李某付说道。
让杏树村的致富路越走越宽
法有限,情无限。“村民自费修建道路在先,村委会硬化道路在后,都对当地村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我很高兴通过我们的办案,能让争讼多年的双方放下成见、达成共识,继续为共建美丽家乡、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贡献各自力量,让杏树村的致富路越走越宽。”该案承办检察官说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内在要求。该案不是一个大案要案,而是一个小案。案情相对简单,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争议焦点不大,但有典型意义,反映出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方面,如何承前启后,如何公平照顾各方利益,如何平衡公共资源和致富带头人之间的权益,如何看待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协议等问题。”冯键在听证会结束时指出,“像这类案件,法律适用层面并无不当,为什么申请人一直不服,不仅‘小事出了村’,还经过三级法院审理,并先后向三级检察院反映诉求,可能还是一个司法理念的问题。司法办案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良心,既要让群众把心中怨气说出来,又要让涉讼各方清楚司法是有公信的,解决矛盾问题的‘最优解’不是分出谁赢谁输,而是可以运用多种手段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冯键谈到,近几年,四川省检察院遇到不少类似承包者与村委会的利益纠纷,希望通过此次公开听证,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树立起标杆,有效均衡各方利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贡献各自的力量。
“该案依法达不到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标准,但检察机关没有简单地将申请人诉求予以驳回,而是能动司法,为民司法,作了双方当事人大量的释法说理和思想工作,并且召开这次上门听证会,推动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国人大代表、宣汉县食用菌研究所农艺师博士耿新翠参加听证会后这样评价。
会后,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和听证员的见证下,这起民事申请复查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省检察院将结合此次听证评议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此案终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