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刘卜瑞,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卜瑞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同年11月1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刘卜瑞在其位于本市高新西区**路**号**栋**单元**号租住房内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5月28日15时40分许,民警在刘卜瑞租住房内将其挡获,并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00.6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8.9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973.22克(含量为12.9%-37.9%)、麻黄碱18.22克,及大量制毒工具和原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卜瑞制造甲基苯丙胺200.6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体973.22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毒品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斌斌
书记员 唐信思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卜瑞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肆册、光盘柒张;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