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夏双,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双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了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7月17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双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双于2018年开始在缅甸以“招募云南司机,月入10万元”等内容在**贴吧上发贴招募运输毒品人员。2019年11月,被告人夏双招募到运送毒品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在被告人夏双的安排下到达缅甸勐平县。2019年12月4日,王某某在被告人夏双等人的安排下到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一租车行租赁了一辆(云K*****)白色哈弗牌越野车,王某某在租赁好汽车后返回勐平,后被告人夏双将四块毒品海洛因在缅甸勐平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按照被告人夏双等人指示将毒品运往陕西省汉中市。2019年12月7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途经宜宾市**检查站时被民警档获,民警当场从其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4块。经称量,共计净重1395.7克,经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夏双在网上发贴招募到王某某(另案处理)后,因毒品卖家无钱支付运输毒品费用,被告人夏双遂将王某某介绍给在缅甸的“阿某某”,后由“阿某某”安排王某某进行运输毒品两次。曾于2019年11月24日成功将2块毒品海洛因(约750克)运送到陕西省汉中市交予高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12月20日,王某某再次运输毒品时,在途经宜宾市**检查站时被民警档获。民警当场从其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6大包53小包。经称量,毒品冰毒净重993.5克,毒品海洛因净重1668克,经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谋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改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夏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杰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夏双现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5册,光盘10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