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眉检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108******,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洪雅县,住四川省洪雅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洪雅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8日被洪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甲在从洪雅县驾车回家途中,因难以偿还网络贷款及妻子整容欠款,遂想起自己曾给其爷爷的弟弟胡某某买过三份人身意外保险,产生杀害胡某某获得保险赔偿的想法。回到**镇**村家后,胡某甲将车停在院坝中,来到被害人胡某某居住的位于**村**组**广场中国福利彩票门市内,用一根黑色电源线缠绕被害人胡某某脖颈并用力拉扯,致胡某某死亡。杀人后,胡某甲钳断门市内监控网线,伪造抢劫杀人现场,将门市内彩票、零钱、监控主机、路由器和光猫等带走,分三处丢弃于瓦屋山水库后回家。27日上午,村民发现被害人胡某某死亡,胡某甲赶到门市内称彩票、零钱被盗并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被人用宽约0.5厘米、表面相对光滑、有一定柔韧度的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电源线、监控主机、手机等物证;2.保险单等书证;3.胡某某、宋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痕迹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7.卡口监控等视听资料;8.网络贷款相关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文彬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在洪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