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周和廷,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以抢劫罪批准,于同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报经德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周和廷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和廷因生意失败、生活拮据,萌生入室抢劫恶念。其后,周和廷准备作案工具,经过踩点,确定德阳市****路**家属区**栋**单元**楼**号谢某某(男,本案被害人)家为其作案目标。2002年4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周和廷携带装有自制绳梯、撬棍、电警棍、匕首、手套等作案工具的挎包,潜入与被害人谢某某家一墙之隔的原德阳市**学校杂物间。4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和廷自杂物间翻墙进入谢某某家花园,当其正欲使用撬棍撬开房门时,被害人谢某某将门打开,周和廷遂左手掐住谢某某脖子,右手持电警棍电击谢某某,谢某某将电警棍打掉,周和廷又持匕首朝谢某某右胸部猛刺一刀。搏斗中,周和廷持刀朝被害人谢某某头颈部猛刺数刀致谢某某倒地。随后,被告人周和廷在房间内翻找财物,因屋外传来脚步声,周和廷害怕被人发现,遂收拾作案工具按原路翻墙逃离现场。2020年7月2日上午9时许,民警在德阳市旌阳区**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周和廷家中将其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系因两侧颈内动脉、心脏及下腔静脉的锐器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和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和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丽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和廷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