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涉案款项和涉案物品。
二、移送案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及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办案部门负责将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
(二)办案部门负责将扣押物品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等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
(三)办案部门负责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录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相关信息,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和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存款凭证扫描回传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送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办案部门将存款凭证原件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
三、涉案款项保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账户作为保管涉案款项的唯一合规账户。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严格收付手续。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定期对唯一合规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四、涉案物品保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设符合标准的涉案物品专用保管场所,如实登记,妥善保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共用的涉案物品集中保管场所或者辖区内检察机关共用的集中保管场所。
案件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物品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根据物品种类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未经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除保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涉案物品专用保管场所。
五、保管监督
案件管理部门发现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涉案财物工作不规范的,可以进行口头提示;对于违规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
六、财物出库
涉案财物经检察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出库,并结束监管流程。